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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路怒症杀人案”开审 八成驾驶员患不同程度路怒症!

2017-06-30 六安法制宣传

路怒症,顾名思义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

指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

此类行为可能包括:

粗鄙的手势、言语侮辱、故意用不安全

或威胁安全的方式驾驶车辆,或实施威胁


“路怒症”的表现

危险驾驶,包括突然加速或刹车,跟车过贴;

强行切入别人的车道,或者故意拦挡别人进入自己车道;

过分地鸣喇叭或打闪灯;

在高速公路的中间隔离带上飙车吓唬别人;

破口大骂或威胁恐吓;

下车来挑衅别的司机,包括用物品打到其他车辆的车身;

用枪支等致命武器威胁等


2017 年 6 月 26 日 9 时半,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,广为媒体和百姓关注的 " 路怒症杀人 " 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准时开庭审理。


  案情简介 
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" 路怒症 " 引发的刑事案件。


被告人因 " 路怒 " 而与两被害人发生口角,实施了一系列加害行为。尤其是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、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,在短短的四十秒时间内多次猛力打击两名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,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。其中,被害人曹某仅在左颞顶枕部,就有五处长 5-10CM 的裂创。

案发地点在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路段 ,被告人行凶过程被大量在场群众目睹,并被拍摄成短视频上传网络,引发广泛的网络传播与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,社会影响重大。

这起案件的案情复杂,社会影响也十分重大。谁先动的手?到底是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?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定何如?

这个被无数双眼睛盯着的典型性、代表性案件由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,苏州中院院长亲自审理。




庭审剪影


在庭审中,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, 对被告人展开讯问," 第一次打斗中,对方的女性被害人是否有参与打架?你们第一次打斗多长时间分开的?分开后,被害人一方距离你多远?你说自己大脑一片空白是什么意思?既然大脑一片空白,为什么还会用钢管打人?…… " 并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。


在法庭辩论阶段,闵正兵检察长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、案件定性、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,同时阐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汲取的教训。

随后,闵正兵检察长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形态、罪名认定、自首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。辩护律师提出此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。

检察机关认为

被告人张某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、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,双手持极具杀伤力的钢管,在短短的四十秒时间内多次猛力打击两名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,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。其中,被害人曹某仅在左颞顶枕部,就有五处长 5-10CM 的裂创。被告人下手之重、出手之狠、力度之大,可略见一斑。从被告人作案所持凶器的杀伤力、打击力度和部位,结合被害人伤情来看,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。但其作案后直接离开现场,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救治的表现,足见被告人作案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,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
在公诉人提审被告人张某时,张某也一直强调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,导致了被害人曹某死亡、楚某受重伤,两个家庭和四个孩子的生活都陷于困境,也让自己身陷囹圄,即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……


法院方面在整个案件审理中也是做足了功夫,开庭前,徐清宇院长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,召集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案情,制定庭审方案。庭审中,徐清宇针对控辩双方意见,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,并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,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。庭审全程重点突出,程序规范,繁简得当,条理清楚。鉴于案情重大,庭审持续两个小时后宣布休庭。


本案将在慎重研究后择日宣判。




至今日,在百度中搜索 " 路怒症案件 " 或者 " 路怒症杀人 " 等关键词,百度先联想到的都是本案。这其中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。


教训一:克制 " 路怒 ",保持理性

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很多平时性格温顺,甚至温文尔雅的人,在开车时都会出现喜欢骂人、情绪失控、开斗气车等情形。由此可见,日常行车中若不警惕 " 路怒 ",轻则加剧交通堵塞,造成恶性循环;重则威胁交通安全、诱发刑事犯罪。

希望广大司机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,既遵守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,也尊重形成惯例的行车礼仪。遇事理智、冷静,避免 " 路怒 " 产生,还行车以和谐,交通以顺畅。

教训二:远离凶器,遵规守纪

" 身怀利器,杀心自起 "。

如果案发时,被告人张某的汽车后备箱中若没有钢管,双方在扭打结束后离开现场,悲剧就不会发生。如果张某仅仅准备了一个不具有严重杀伤力的防卫工具,本案也不可能有如此严重的后果。假设无意义,反思有必要。

本案的教训也告诉我们,不要以任何理由持有管制的凶器或杀伤力极大的工具,即使是防身。否则,不仅无法起到防身效果,还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,甚至类似本案一般的灾难。

来源:苏州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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